最近從圖書館借了一本關於西方法學名著介紹的書,大致上是從柏拉圖的希臘時代開始直到當代為止,重要的法學著作。之所以會看法學相關的書,一方面我本身對不同學門的知識抱有興趣,另一方面是因為本身為工程出身,對文史哲的書涉獵不多,趁最近有空檔可以多少看一些。其他最近有興趣的學門包含政治學、歷史學和社會學,了解這些學門可以讓學工程的我從廣泛的歷史脈絡以及社會建構的形成與原因,去得知人類歷史、社會甚至科技發展的趨勢,甚至從中了解到一些模式。因此,在這邊想再繼續討論企業形成的要素,並從歷史與社會的觀點切入。
今天若要創立一個企業,很自然地一個問題是對此企業未來發展的預想,以及達成此一預想目標(objective)的方法(approach)。依我的觀點,創立企業需要對這企業之所以能夠在社會上存在給與支持的理由(supports)。那企業何以能夠存在?這變成了要探討的問題。第二個要探討的問題是,要用什麼方法去讓企業存在,也就是說有很多種方法可以創立企業,但是要用哪種方法切入?該方法的特徵是什麼?以下將從歷史的觀點去探討上述提到的問題。
企業之所以能夠存在,根基於一個假設,此企業能夠存在是社會意志所希望。換句話說,企業存在是因為能夠提升社會上的總體利益。若今天這個企業若是能夠使創業家以及某些小團體獲益但卻損害大眾利益,那將是不被社會所允許,因為社會由人所構成,人不會允許自己的利益被剝奪,因此不會授權一個團體(企業)的存在,讓其剝奪自身存在的利益。因此,可以推得,此企業存在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此企業受到社會上的大眾所允許,若要創立一個企業,應當從這個想法出發,什麼事情可以使大眾獲益,或者改善大家的生活,這會是一個論點。
接下來是關於用何種方法讓企業存在。我們已經討論到,企業存在的必要條件是受到社會大眾的允許,因此將在這個範疇內去探討其他因素,因此可以提出問題,什麼是最被允許的事情?(這邊特別解釋一下,我並非用二元論在討論,事情不是允許與不允許兩種可能,而是有程度上的差別,有強弱之分,因此才可以討論什麼事情是最被允許的情況)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他被允許的團體例子,再去歸納一些特徵。一個最大的團體就是國家,國家是人民共同允許意志的體現(這部分參考霍布斯的巨靈論),國家是人民將個別的權力所交付出去而形成的一個權力個體,並且國家所允許的事項就等同人民共同所允許的事項。因此,問題可以得到簡化,我們可以不必一一探討或者調查個別人民所允許的事情,我們可以從國家的政策方向就等同是最大公約數(也就是最大被人民所允許)的事情,換言之,國家政策是在被允許事情的範疇內,最明顯的事情之一。所以,參考國家政策去決定創立企業的方法,會是一個必要條件,並且是受到國家所支持,因此,我們就不用擔心,企業功能是否違反先前所提的存在條件,也就是是否有損社會上最大的利益。換句話說,這也是為什麼有人會說跟隨目前的政策趨勢,將會減少很多的阻力的原因。
從國家政策的角度切入後,需要更具體地討論其他必要條件。這邊,我認為社會的利益得以提升,前提假設是應當減少對社會造成的衝擊。這意思是,假設今天此一企業的存在,會需要非常尖端的科技,此一科技需要龐大資本與技術人力,但現在社會上並沒有對應的資本與人力,雖然長遠來看可能可以為社會帶來長期利益,但短期的需要的轉變,會使利益大打折扣,並且可能不被社會所允許。舉例像是,社會上的勞動力是固定的,假設此企業需要的技術人力需要三年的培訓,等同此三年期間的利益將可能為負,並且會影響這些人力原本對應的勞動市場,造成另外那些企業的成本增加,此一增加的社會成本將被轉嫁至我方的企業當中。因此,我認為,創立之企業所需要的資源,應當從現有的勞動力市場可以獲取,以減少該成本被轉嫁到我方身上。所以,企業之最初的商業模型(initial business model),應當是滿足上一篇文章所提到系統上的正循環,以及不應該對社會上現有的資源要做太大的改變要求。所以,企業的商業模型,應當分成短、中、長期,雖然我們有一個很好的點子(idea),但要實現這個點子會需要很大的資本與技術,那應當被歸類為長期的商業模型,且需要再想一個短期的商業模型,否則該點子會面對相當大的阻力,這也不會是一個最大被允許的事情之一。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新企業的創立,不應當要求太大的技術進步,以及太大的環境改變,應當使用現有的技術、人力、環境加以重新組合,而創造正的商業系統循環,或設立階段性的成長目標逐步改變。可以舉例說明,如果今天開發電動汽車需要一個前所未見的馬達,這個馬達將會面臨一系列的成本,例如開發、驗證、測試、工廠製程調整、使用者安全性、檢驗他是否有市場存在等等。這些都是成本,但如果此電動汽車使用一個已經成熟的馬達產品,除了有規模經濟上之外,也可以獲得許多產品上的可靠度保證,省去不必要的成本,也就是不需要從輪子重新開始造車。